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统筹协调学院专业建设各项工作,保证专业建设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全面提升学院专业建设整体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经济学院设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组成人数为奇数,具体负责本院各学科、专业的建设与平衡发展。
第三条 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委员总计5-7名,人数为单数。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秘书及委员人选由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提名,并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和管理的教授、研究员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在教学研究、教学管理、学科专业建设方面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第五条 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根据专业建设工作的需要,经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讨论审定,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有权聘请校内外知名学者作为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顾问。
第七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任。根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和发展规划,秘书处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聘任。
第八条 各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退休或调离学校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缺席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由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审定聘任。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
(三)就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十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专业和单位的评价;
(二)学院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它事项。
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讨论事项与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有利益相关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四章 职责
第十四条 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建立产学研结合的长效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
(二)负责学院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的论证和审议。
(三)制定和调整专业建设方案。
(四)负责本院新申报专业的论证。
(五)负责学院教学改革试点专业、示范专业及其它重点专业建设的宏观指导与管理。
(六)负责审议全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七)协助各专业选择实践教学场所,推荐兼职教师。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定期会议每学年应至少举行两次。
第十六条 根据主任委员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十八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
第十九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同意票超过具有表决权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即为通过。
第二十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一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二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和单位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
201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