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我院根据《湖南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我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并且获得本学年校内二等以上奖学金(包括二等奖学金)。
6.家庭经济困难,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第八条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奖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3.本学年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4.参与不健康活动者,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信用记载者。
第九条 名额分配。我院根据学校下发的指标,结合班级考核条例结果进行名额分配。
第十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班上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
第十一条 班上推荐。各班必须成立以班主任为首的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成员由班委(团支书)委员4人,寝室长及普通同学3人组成,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向我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本班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 学院评选。我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我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我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要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素质评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五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成功素质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六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十八条 奖金的发放由学校财务处转账至学生银行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经济学院学生工作办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