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建设

关于印发湖南工程学院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时间:2016-03-18 10:02:30  浏览:

 

校办字〔2013〕43号

关于印发湖南工程学院奖励办法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湖南工程学院奖励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工程学院

                              2013年10月20日

 

湖南工程学院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内涵建设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鼓励教职员工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成果和荣誉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教学、科研奖项。

 

第二章   成果奖励

第二条   教学成果。

 

奖项名称

奖励金额(万元)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75

30

15

×

省级教学成果奖

×

8

4

2

校级教学成果奖

×

0.4

0.2

0.1

 

第三条  自然科学类成果。

 

奖项名称

奖励金额(万元)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300

150

×

教育部(含省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

30

15

6

市、厅级科学技术奖

4

2

1

校级成果奖

0.4

0.2

0.1

 

第四条 社会科学类成果。

 

奖项名称

奖励金额(万元)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

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30

15

6

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8

4

2

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4

2

1

市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2

1

0.5

 

第五条 美术作品展览获奖

 

奖项名称

奖励金额(万元)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入选

文化部主办美展综合奖

16

8

4

1

0.3

省文化厅主办美展

0.5

0.3

0.1

×

×

 

 

第三章  荣誉奖励

第六条  教学、科研工作个人荣誉。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万元)

教学名师奖

国家级

5

省级

2

校级

1

优秀教师奖

优秀教育工作者

国家级

2

省级

1

校级

0.5

教学奉献奖

省级

0.5

青年教学能手

省级

0.2

课堂教学竞赛奖

国家一等奖

1

国家二等奖

0.8

国家三等奖

0.7

省级一等奖

0.6

省级二等奖

0.4

省级三等奖

0.3

校级一等奖

0.15

校级二等奖

0.1

校级三等奖

0.05

教学质量优秀奖

校级

0.2

科技先进工作者

校级

0.5

青年科技标兵

校级

0.5

 

第七条  教学、科研工作集体荣誉。

 

获奖等级

奖励金额(万元)

优秀教研室

省级

0.8

校级

0.4

科技工作先进集体

校级

0.5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九条  学校建立《湖南工程学院教学成果库》、《湖南工程学院科技成果库》,成果登记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项奖励按工作职责归属,由相关处室负责具体实施。每年11月份,由获奖人将一年内(上年度12月以来)获得的各项奖励报所在单位,各单位负责将各类成果原件收集,统一填表报相关处室,经相关处室逐一查对核准后,进行成果登记、归档,并确定奖金数额。一年以前的成果,原则上不再补发奖励。

第十一条  报奖成果应有湖南工程学院署名,报奖人应是我校在职职工,且是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成果中有署名)。

(1)我校教职工独立完成或湖南工程学院署名第一且我校教职工排名第一的成果,按本办法设立的奖励数额全额发放。校内合作完成的成果,根据获奖成果中个人排序,可按以下比例分配:两人合作的成果,按排序依次为60%和40%;三人合作的成果,按排序依次为50%、30%和20%;四人合作的成果,按排序依次为50%、30%、10%和10%;五人合作的成果,按排序依次为50%、25%、15%、5%和5%;六人合作的成果,按排序依次为50%、21%、15%、5%、5%和4%;七人合作的成果,按排序依次为47%、21%、15%、5%、5%、4%和3%;八人合作的成果,按排序依次为45%、21%、15%、5%、5%、4%、3%和2%;九人合作的成果,按排序依次为45%、20%、15%、5%、5% 4%、3%、2%、1%。排名超过第九的不予考虑。以上各种情形的分配比例,也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有关参与者,但项目负责人不得低于45%。

(2)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按个人排名次序所占总额比例(按本条第(1)款确定的比例,下同)的50%予以奖励;第三完成单位,按个人排名次序所占总额比例的25%予以奖励;第四完成单位,按个人排名次序所占总额的比例12.5%予以奖励;第五完成单位,按个人排名次序所占总额的比例6.25%予以奖励;余后不再奖励计算。

第十二条  对校级以上成果的奖励,均为配套奖,不含上级部门发放的奖金。所有奖金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三条  对同一成果和荣誉多次获奖者,奖金不重复发放,以最高奖励为准。原已获低等级奖励者,如获得更高奖励,则补发差额部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专项奖励,按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教学成果、科研成果、荣誉和专项奖励,由本人或者部门提出申请,相关处室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度开始执行。以前与此不一致的文件与规定废止。各条目按工作职责归属,由相关处室负责解释。

湖南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3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