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字〔2013〕42号
关于印发湖南工程学院学科、专业建设
工作量计算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湖南工程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工作量计算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工程学院
2013年10月22日
湖南工程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工作量
计算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专业建设是学校教学质量、科研能力、师资水平和办学实力的主要途径,为了激励我校广大教职工积极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加快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速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专业建设工作量的计算范围,包括各类重点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基地建设等项目。
第二章 计算标准
第三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工作量计算标准如下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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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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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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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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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协同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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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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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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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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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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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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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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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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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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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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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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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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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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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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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建设学科按相应等级的80%计算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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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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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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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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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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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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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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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
工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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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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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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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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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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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重点实验室
高校工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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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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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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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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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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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优秀教学实习基地
产学研基地
工程实践教育中心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
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
特色专业
综合改革试点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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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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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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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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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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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技创新团队
教学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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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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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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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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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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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计划”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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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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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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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办学本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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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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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前四年每年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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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位硕士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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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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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年度检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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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专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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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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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业评估合格,当年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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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视频公开课程
精品课程
双语示范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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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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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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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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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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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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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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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源共享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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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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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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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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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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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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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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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科、专业建设各类项目的认定以相应级别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建设文件为准,国家部委立项的项目,属其归口管理的纵向项目,属于国家级项目,不属于其归口管理的纵向项目,属于省(部)级项目;省厅(局)立项的项目,属其归口管理的纵向项目,属于省(部)级项目,不属于其归口管理的纵向项目,属于市(厅)级项目;市局立项的项目,属其归口管理的纵向项目,属于市(厅)级项目。
第五条 校内单位合作的项目,各单位工作量根据项目参与者(单位)排名情况按以下比例发放:2人(单位)合作完成的,按排序依次计60%、40%工作量;3人(单位)合作完成的,按排序依次给50%、30%和20%;4人(单位)合作的,按排序依次给50%、30%、10%和10%;5人(单位)及5人(单位)以上合作的,按排序依次给50%、25%、15%、5%和5%。排序第五以后的完成人(单位),不计工作量。
第六条 与外校合作的项目,我校为主持单位的项目,按标准的80%发放;我校作为参与单位的项目,按照学校排名,参照第五条规定的比例计算工作量。
第七条 各类建设项目按标准和说明计分。对没有特别说明的项目,以批文为依据,有建设期的项目,在规定的一个建设期内,从立项第二年开始,每年按标准计算工作量;建设期验收不合格者,取消验收当年的工作量。没有建设期的项目,立项当年计一次工作量,如有验收,验收通过时,当年再计算一次工作量。
第八条 同一专业,若同时具有特色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等多个专业建设称号,则不重复计分,即只计一项。
第九条 大学英语、金工实习、电工电子实习、大学物理、高等数学、计算机文化基础、体育按本科专业的50%计算工作量,思政课部的课程建设按一个本科专业计算工作量,中外合作办学的专科专业,每个专业按本科专业的25%计算工作量。
第十条 学科、专业建设项目工作量按项目归属学科、专业计算到相应教学单位。
第十一条 学科、专业建设项目工作量按年度计算,学校统一切块到各教学单位,只作为教学单位业绩绩效工资划块的依据之一,不计入教师个人工作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若有上述未涉及的新增学科、专业建设事项,而该事项需要计算工作量,可由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提出,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工作量。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3年度开始执行。以前与此不一致的文件与规定废止。各条目按工作归属,由相关处室负责解释。
湖南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3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