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奖学金管理,促进学风建设,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我院根据《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条例》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奖学金一学年评定一次,每年秋季入学后评定上一学年奖学金。
第二条 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评比资格,不再补员。
第三条 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不重复发放学
校学年综合奖学金。
第四条 参评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积极上进;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三)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特等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0,一、二、三等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分别为3.5、3.0、2.5;
第五条 一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当年奖学金:
(一)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课程考试、考查(含公益劳动、专业实习等)成绩不及格者;
(三)综合素质测评分未达到75分以上者。
第六条 学年综合奖学金分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分别按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人数(不包括专升本的新生人数)的5‰、5%、10%、15%的比例评选。奖励金额分别特等奖2000元/人、一等奖1500元/人、二等奖1000元/人、三等奖500元/人。我院根据班级考核条例结果会对各班的奖学金获得者人数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 学年综合奖学金以学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为主要依据,结合综合测评的情况进行评定。具体条件为:
(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分名列专业、班级学生人数的前50%者;
(二)奖学金的评定等级,按照课程平均学分绩点顺序排列;
(三)一等奖学金名额未满者,指标可等数额归入二等奖学金名额,二等奖学金名额未满者,指标可等数额归入三等奖学金名额;
第八条 连续两年获一等奖学金者,有资格参加特等奖学金的评定。
第九条 单项奖学金的评定。单项奖用于奖励某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单项奖设立以下项目;
1.特殊贡献奖
凡成绩良好,在社会工作、文体活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受到国家、省(部)、地(市)级表彰,影响较大,为学校正面形象树立作出重大贡献者可申报。评选名额不超过50人,奖励金额为500元。
2.科技创新奖
凡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活动,在学生科技活动中起到了骨干和带头作用,在校级以上(不含校级)科技比赛中获三等以上(含三等奖)奖励者可申报,最多评选10个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000元。
第十条 根据学年成绩及综合测评结果,由班委会、班主任、辅导员确定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并填写《奖励申报审批表》。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办审核,张榜公布获奖学生名单,听取学院学生意见。
第十二条 奖金的发放由学校财务处转账至学生银行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经济学院学生工作办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