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字〔2013〕41号
关于印发湖南工程学院科研教研教改工作量计算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湖南工程学院科研教研教改工作量计算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工程学院
2013年10月27日
湖南工程学院科研教研教改工作量计算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学校广大教职工的科研、教研和教改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量计算类别
科研教研教改工作量设课题立项计分、授权专利计分、学术著作分、学术论文计分、创作作品计分。
第三条 工作量计算条件
(一)科研论文计分,应以湖南工程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如有通信作者,第一通信作者必须为我校人员)。论文的计分按100%给第一作者所在单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我校教师在校外受聘指导研究生,其研究生署名第一、导师署名第二作者所发表的论文,视同导师为第一作者,但导师挂靠的第一单位必须为我校名称,导师需提供自己为该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的证明。
在职人员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若该老师为论文的第一作者兼第一通信作者,而第一作者将湖南工程学院列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该论文工作量的30%计算其工作量。
(二)关于刊物与论文的认定
1.在国(境)外一般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视为CSCD扩展版期刊上的论文。国外SCI、SSCI、A&HCI与EI(2005年及以前创刊)源刊发表的论文以及《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收录的论文视同为A类论文。
2.国内出版的英文期刊与同名(或实质同名)的中文期刊同等对待。作者、篇名、内容基本相同的论文按就高原则计算一次。学术期刊的增刊、专刊及网络版,不予计算。
3.字数在3000字以上。
4.文摘、文献综述、知识介绍、科普文章、新闻报道、译文、史志、科技新闻、考试大纲、教学大纲、复习资料、习题集(库)、教学体会、艺术作品、摄影、作品赏析、会议综述等,均不算学术论文。
(三)为鼓励我校教师与外单位联合申报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凡事先按项目分管要求在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过申报手续的,计算工作量,计算方法如下:
1.以企业为申报单位,湖南工程学院为技术依托单位的联合申报项目,项目负责人为我校教职工的,其计算系数为0.6;
2.其他联合申报项目,我校教职工为子课题的主持人(有正式文件),其计算系数为湖南工程学院分配所得项目经费占项目总经费比例×相应档次所得的分值×0.8;
联合申报的项目,若只有到账经费的,其到账经费视作横向课题经费,按横向课题经费计分;没有经费到账的不予计分。
(四) 教育厅重点项目、青年项目按省级一般项目计算工作量。
(五)某一级别的立项不资助课题按同一级别一般项目工作量分的30%计分。
(六)获批的立项课题与发表的论文的计分原则上只分配给项目主持人所在部门。项目负责人也可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有关参与者所在部门,但项目主持人所在部门的科研工作量不得少于45%。
(七)科研工作量计算分A、B两类,A类工作量包括省部级以上课题,市厅级以上成果奖励,中文核心以上论文;B类工作量包括:市厅级课题,省教研一般项目的经费自筹项目,一般期刊(含会议论文)。B类工作量只对中级职称及以下的人员进行计算(科研工作量的计算以相应业绩获得时聘任的职称为准)。
第二章 科研教研教改工作量计算方法
第四条 项目立项的工作量计算
“湖南工程学院”为主持单位获得的项目,工作量计算标准如下:
(一)纵向(自科、社科)项目
名 称
|
级别
|
计分
|
国家级项目
|
重大研究计划、重大项目
|
1000
|
重点项目
|
500
|
面上项目、人才项目
专项基金项目、联合资助基金项目
|
200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项目
小额资助项目
|
100
|
省部级项目
|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
科技重大研究专项
|
200
|
省、部级重点项目
|
100
|
省、部级一般项目
|
50
|
市、厅级项目*
|
市、厅级重点项目
|
15
|
市、厅级一般项目
|
7
|
注:市、厅级项目(不含教育厅重点项目、青年项目)只计算B类工作量。
(二)横向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我校教职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从事研究、开发等服务且在科研处立项的项目。其项目经费以我校计划财务处到账数额为准,计算标准为工科类每1万元计1分,文、理科1万元计4分,到账后转出到合作单位的经费数额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三) 教改教研类项目
名 称
|
级别
|
计分
|
国家级教改项目
|
重点资助项目
|
500
|
一般资助项目
|
200
|
经费自筹项目
|
50
|
教育部教研项目
|
重点资助课题、青年资助课题
|
100
|
专项资助课题、教育部规划课题
|
30
|
省级教改项目
|
重点资助项目(重大项目)
|
100
|
一般资助项目
|
30
|
省教研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
重点资助项目(重大招标项目)
|
60
|
一般资助项目
|
30
|
第五条 专利的工作量计算
专利的工作量计算标准如下:
授权发明专利
|
授权实用新型设计专利
|
授权外观设计专利
|
60
|
10
|
4
|
所获专利必须以我校为专利权人。专利以国家专利局公报为准。专利权属于多家单位共有的,按照单位排名次序,以50%依次递减计算科研工作量。国际专利在上述基础上增加50%计算工作量。
第六条 学术著作与教材的工作量计算
(一)学术著作
类 别
|
计分
|
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
|
100
|
正式出版的艺术作品集(100幅以上)
|
30
|
学术著作的认定条件:需在《全国新书目》上可查询到。此外,学术著作还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15万字以上;(2)须有10篇(含10篇)以上相关论文曾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其中至少有一篇A类论文或4篇CSSCI核心论文。学术著作只计第一作者的工作量。
(二)教材
名 称
|
计分
|
国家级规划教材
(含优秀教材奖、精品教材奖)
|
100
|
省级优秀教材奖
|
20
|
“卓越计划”校本教材
|
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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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讲义
|
7
|
第七条 学术论文的工作量计算
(一)论文发表
以“湖南工程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人员为第一作者(如有通讯作者,我校人员为第一通信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校给予计算工作量,计算标准如下:
类别
|
期刊及收录数据库
|
计分
|
期刊
|
《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
|
50
|
国内A类期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全文收录,国外SCI、SSCI和A&HCI源期刊、EI核心(2005年及以前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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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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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CI、CSCD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EI非核心、国外EI源刊(2006年及以后创刊)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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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SCI,CSCD扩展版的论文、学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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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般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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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期刊论文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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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EI核心、SSCI和A&HCI、《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全文收录
|
30
|
EI非核心、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缩写转载的论文,《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摘编
|
10
|
会议论文收录*
|
EI收录
|
10
|
ISTP、 ISSHP收录
|
5
|
注:(1)被收录的会议论文、一般期刊论文只计算B类工作量;
(2)以第一作者的身份一年之内在同一种杂志上发表多篇非系列论文时,超过第二篇的论文不计工作量。
第八条 艺术(美术、书法类)创作的工作量计算
(一)美术作品发表
发表在A类期刊上计20分/幅,CSSCI与CSCD核心期刊上计10分/幅,核心期刊上计3分/幅。
(二)美术作品被博物馆收藏
第九条 各院(部、中心)举办的学术会议,会议结束后提供会议完备的档案资料,视其标准给予相应的分值,并在年度考核中计入该部门总工作量:
会 议 类 别
|
计分
|
国际
|
60
|
全国
|
40
|
湖南省
|
20
|
厅级
|
7
|
注:①承办以80%计分,协办以50%计分;有几个单位联合承办或协办时,分别按承办与协办的排序计算工作量;获得工作量的方法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两单位承办(协办),按排序依次以60%、40%的比例分配总工作量;三单位承办(协办),按排序依次以50%、30%和20%的比例分配总工作量;四个单位承办(协办),按排序依次以50%、30%、10%和10%的比例分配总;五个单位承办(协办),按排序依次以50%、25%、15%、5%和5%的比例分配总工作量。排名单位在第五个以外的不再计算工作量。
②国际会议、全国会议的认定。若发起单位是国际上该领域的学会主办,则认可为国际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须明确主办单位为国家一级或二级学会、或相关部委(须与主办内容相符)主办;省级学术会议须明确主办单位为省一级或二级学会、或省内相关厅局。市厅级学术会议须明确主办单位为湘潭市相关部门。若不能提供相关证明,则对上述会议的工作量按50%计算。
第十条 指导学生科技实践的工作量计算
教师指导的学生参加科技实践项目的工作量。
项目类别
|
计分
|
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科技实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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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指导学生获得省级科技实践项目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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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科研教研教改按年度计算,学校统一切块到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应将其纳入分配要素,其形式有两种:一是作为绩效工资晋档条件;二是按一定比例由项目第一完成人掌握分配,但由项目第一完成人掌握分配的比例不得超过75%。
第十二条 A类期刊详见湖南工程学院《权威期刊目录》。
第十三条 所报事项必须真实,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学校将追回由科研教研教改工作量所获得的各种待遇,并报请学校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以上项目中,若有竞争性项目转为非竞争性项目,由相关部门提出,由校长办公会确定工作量。
第十五条 若有上述未涉及的新增科研教研教改事项,而该事项需要计算工作量,可由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提出,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工作量。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3年度开始执行。以前与此不一致的文件与规定废止。各条目按工作归属,由相关处室负责解释。
湖南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3年10月31日印发